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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集《鞍山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7-01 11:03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鞍委办发【2019】1号)的文件要求,市政府设立“鞍山市应急转贷资金”,现将《鞍山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2019年7月6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asjwwnj@sina.com的方式向我们提出,联系电话:2290033,联系人:王乃军,衷心感谢你们的支持!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1日        

     

    鞍山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以及《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鞍委办发〔2019〕1号)的有关要求,支持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设立“鞍山市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 设立和规模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辽宁新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鞍控股)发起设立并运营管理应急转贷资金。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设立规模为3亿元。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资金规模。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金融机构续贷款授信且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只与承认本办法且与新鞍控股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八条 新鞍控股与合作银行就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新鞍控股和合作银行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按照不高于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使用周期一般为3—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新鞍控股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企业转贷。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须填写《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及附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送达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署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复核。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后,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及附件转至新鞍控股,由新鞍控股对其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出具可否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企业缴款。复核确认后,由企业与新鞍控股签署《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并将对应天数资金使用费用划转至新鞍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划转。由新鞍控股依据合作银行书面通知,将申请的应急转贷资金汇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扣划还款。合作银行收到应急转贷资金后,原则上应于当天完成贷款本金扣划,并尽快办理转贷手续,续贷完成后,合作贷款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新鞍控股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结算。由新鞍控股向企业出具《应急转贷资金服务费用结算书》,通知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结算金额。结算完成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完成。

    第十八条 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新鞍控股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新鞍控股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手续,及时催收还款。

    第二十条 新鞍控股对逾期不能归还的应急转贷资金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并请求市政府予以补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采取“保本微利”的方式运作,收益用于解决应急转贷资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运营费用和融资成本。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