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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关于制定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提案》第77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1-08-31 14:44 来源:综合科 作者: 点击:

    马斌委员:

    关于您提出《关于制定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提案》,我局作为主办单位积极联系了相关协办单位,形成答复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以鞍山钢铁厂为代表的工业遗产群等历史遗迹较为全面地展示了鞍山工业发展历史,代表了中国近现代工业化的最高水平。这些工业遗产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唯一性的特点,形成了独特的文化风貌,具有举世无比的独特魅力,对我市历史文化传承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意义。忽视或者丢弃这一宝贵遗产,就抹去了城市一部分最重要的记忆,使城市出现一段历史空白,是这座城市无法弥补的损失。

    有鉴于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指示我局牵头起草了《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各相关部门、各位专家学者的悉心指导,马斌委员作为我市工业遗产领域的专家,也对《条例》的起草提出了宝贵意见,我局对此也进行了采纳。目前,该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业遗产的调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文字、图片、影像等形式,对工业遗产的遗址状况、核心物项、工艺流程等情况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调查资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建立工业遗产数据库;符合文物认定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认定并公布为文物;符合工业遗产认定条件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定、推荐申报。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目前,我局正在按照条例的要求,我局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业遗产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分清类别,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鞍山市市级工业遗产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 并且积极组织各位专家对工业遗产进行鉴别。再次基础上,我局将积极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经验,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广电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将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马斌委员的建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相关工作总体部署,落实国家、省工业遗产认定相关工作精神,深入推进工业遗产保护规划制定工作。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