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1-09 15:19 来源:两化融合推进科 作者: 点击: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4〕1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智能制造能力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企业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

    二、开展评估评价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评尽评,其他企业积极参与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与诊断工作,推动企业提升智能制造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企业开展自评估2次,同一企业相邻两次自评估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企业智能制造评估结果将作为申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方向项目,以及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要件和参考。

    三、加强宣传推广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解读宣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宣贯,有步骤地引导企业开展贯标应用,总结智能制造经验模式,加强宣传推广。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规上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跟踪推进本地区智能制造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2.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要求确定一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管理员,组织推进智能制造能力评估评价工作

    五、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刘同洲,2290082

    邮箱:gxjlhk@163.com

    技术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关婷,024-2344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