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鞍山市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4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工信发〔2024〕9号
发布机构:产业政策科
发文日期:2024-11-27
效力状态: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为推动鞍山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优化化工产业空间布局,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环保水平,现将《鞍山市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鞍山市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
(2024版)
第一类 限制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工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4〕66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化工行业限制类项目和危险化学品限制类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明确如下:
(一)限制类项目
1.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2.80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 100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6.起始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 5000 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生产装置。
9.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氯化苦、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二甲四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10.硫酸法钛白粉(联产法工艺除外)、铅铬黄、3 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密闭生产装置除外)、VOCs 含量超75%的硝基纤维素涂料生产装置。
11.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生产装置。
12.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 20 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 10 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 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 10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3.斜交轮胎、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 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注:限制类项目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得新增产能,不得新增用地。新增产能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限制类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1.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两年内采用环保型冷冻剂改造完毕)
2.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气化间。(一年内改造完毕,实现仓库、气化间密闭,并设置与报警联锁的自动吸收装置)
3.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一年内采用带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改造完毕。科研实验用炉不受限制)
4.间歇或半间歇釜式硝化工艺。(两年内替换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或连续釜式硝化生产工艺改造完毕)
5.无冷却措施的内注导热油式电加热反应釜(油浴反应釜、油浴锅)。(在役设备一年内使用具备冷热媒切换功能等满足紧急降温需求的反应釜替换完毕)
第二类 淘汰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文件要求,我市化工行业落后工艺和装置、落后产品目录明确如下: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2025年12月31 日),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年12月31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 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 生产装置。
10.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二)落后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 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聚乙烯醇缩甲醛胶黏剂),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草甘膦含量在 30%以下的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2,4-滴丁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壬基酚(农药助剂)、三氯杀螨醇、氯磺隆、胺苯磺隆。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豁免用途为限制类)。
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第三类 禁止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工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4〕66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文件要求,我市化工行业禁止类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明确如下:
(一)禁止类项目
1.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未纳入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2.禁止变相核准备案违规项目,严禁以“重油综合利用”“原料预处理”“沥青装置”等名义备案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严禁以“聚酯原料”“PTA原料”“下游深加工”等名义备案新建PX项目;严禁以“轻烃综合利用”“石脑油综合利用”“聚烯烃原料”等名义备案新建乙烯项目。
3.焦化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环保、水耗、能耗、安全等因素方可进行备案。严禁以焦化项目为名备案包含煤化工内容项目。
4.不得在已认定的园区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提升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油品质量升级、资源类、清洁能源类及为其他行业配套的项目除外)。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建设:
(1)对本企业副产品进行分离提纯属于物理过程的延长产业链项目。
(2)在原厂区就地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安全隐患整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改造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但不得新增产能。
(3)符合所在地区相关规划,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的大型化工企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要求),可以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列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不得在原址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4)新、改扩建海水或卤素提取溴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酸、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为非化工项目配套的空分以及依托钢铁、焦化企业副产煤气可就地实施钢焦化联产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禁止类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1.新、扩建项目禁止采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2.禁止采用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3.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禁止使用敞开式离心机。
4.新、扩建项目禁止使用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现有多节气柜按照单节气柜改造运行)。
5.禁止使用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6.禁止采用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 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7.禁止采用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
8.新(扩)建项目禁止使用酸碱交替的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现有项目五年内改造完毕。
9.新(扩)建项目禁止使用有机硅浆渣人工扒渣卸料技术和敞开式浆渣水解技术,现有项目二年内改造完毕。
10.新(扩)建项目禁止使用间歇碳化法碳酸锶、碳酸钡生产工艺(使用硫化氢湿式气柜的),现有碳酸锶间歇碳化法生产工艺一年内改造完毕,现有碳酸钡间歇碳化法生产工艺二年内改造完毕。
11.硝基苯等27种化学品包括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甲苯、二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乙氧氟草醚、O-甲基-N-硝基异脲、唑草酮、2, 5-二氯硝基苯、3-硝基邻苯二甲酸、2, 4-二氯-5-氟苯乙酮、硝基胍、5-氯-2-硝基苯胺、2, 4-二氯硝基苯、2, 4-二氟硝基苯、芬苯达唑、阿苯达唑、二甲戊灵、甲磺草胺、氟磺胺草醚、4-氯-2, 5-二甲氧基硝基苯、2-硝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3, 4-二氟硝基苯、1-氨基-8-萘酚-3, 6-二磺酸(H酸)、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6-硝基-1, 2-重氮氧基萘-4-磺酸(6-硝体),禁止使用间歇或半间歇釜式硝化工艺。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反应釜禁止使用无冷却措施的内注导热油式电加热反应釜(油浴反应釜、油浴锅)。
13.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油库禁止使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在役设备二年内改造完毕。
14.甲A类、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操作温度超过自燃点的危险化学品禁用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和填料密封离心泵(液下泵除外),在役设备三年内更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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